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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提升產業之國際競爭優勢,建構更具專業、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之智慧財產訴訟制度,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112年2月1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,並定自同年8月30日 施行。修正重點包括:
1、完備營業秘密訴訟保護:侵害 營業秘密案件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,並以各項措 施強化訴訟中營業秘密之保護;
2、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 理:引進審理計畫制度;
3、擴大採行強制律師代理;
4、 擴大專家參與審判:引進查證制度與專家證人制度;
5、 紛爭解決一次性、避免裁判歧異;
6、促進審理效能;
7、 增進科技設備審理、司法E化升級;
8、增訂被害人訴訟參 與制度;
9、解決實務爭議 |